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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城民申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侯学义与王玉华、侯学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学义,王玉华,侯学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申字第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侯学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学钦再审申请人侯学义因与被申请人王玉华、侯学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白民三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侯学义申请再审称,1、两级法院在审理程序中均违法,在判决内容中,更是错误严重。争议房屋所有权明确,房屋是申请人所有,并且房屋还在银行抵押,该房尚欠担保公司8.1万元欠款。争议房屋正设定抵押,在抵押权解除之前,任何人没有出售该房屋的权利。两级法院判决王玉华与侯学钦间的买卖行为有效是错误。2、两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对王玉华居住争议房屋是知情的,是因为申请人始终认为王玉华是承租人。申请人是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人没有委托侯学钦出卖房屋,也没有过出卖争议房屋的承诺。故请求再审。本院认为,侯学钦与王玉华签订的《营业楼房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且合同内容已部分履行,虽然该房屋设立抵押,但抵押权人现未提出异议,且王玉华已偿还部分楼房贷款,故原审判决侯学钦与王玉华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并无不当。王玉华自2003年签订协议后,就占有使用争议房屋,且偿还该房屋的楼房贷款,侯学义十几年来未提出异议,现主张争议房屋为其所有,不符合常理。同时依据一审的录音及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侯学钦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故侯学钦依法处分争议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侯学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学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光 宇审 判 员 石   山代理审判员 吴 金 研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姚磊(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