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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红平与诉被告姚得朋、贾芳、李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平,姚得朋,贾芳,李红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36号原告李红平。被告姚得朋。被告贾芳,系被告姚得朋之妻。被告李红春。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平诉被告姚得朋、贾芳、李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李红平请求撤回对被告姚得朋、贾芳、李红春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平撤回对被告姚得朋、贾芳、李红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720元,由原告李红平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沈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