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徐龙辉与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龙辉,王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徐龙辉,农民。被告王志勇,农民。原告徐龙辉与被告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华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龙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志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龙辉诉称,原、被告系多年好友,2014年元月,被告以被告之妻住院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4500元,并承诺一个月后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5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4倍银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志勇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多年好友,2014年1月27日,被告以被告之妻住院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45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4500元的借条,原被告双方约定2014年2月25日还款,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一张、原、被告身份信息资料及原告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约返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4倍银行利息的请求,因原、被告间的借贷属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只能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故对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志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龙辉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元,并支付以本金4500元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徐龙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徐龙辉、王志勇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华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