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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6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倪智勇与翁帆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智勇,翁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652-1号原告倪智勇,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翁帆,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智勇与被告翁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智勇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翁帆所有的位于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镇霞盛村景观豪庭7号楼508房的房屋,并向本院提供了案外人林兴枝所有的位于福建省福清市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案外人林兴枝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翁帆所有的位于福建省福清市的房屋;二、查封案外人林兴枝所有的位于福建省福清市;三、被告翁帆及案外人林兴枝对各自被查封的财产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各自被查封的财产,但被告翁帆及案外人林兴枝因过错造成各自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翁帆及案外人林兴枝不得转移各自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各自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云代理审判员  陈宇波人民陪审员  蔡珠官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