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商)初字第1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智点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智点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13982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贾跃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亭亭,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学玲,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智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100号之二602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与被告广州智点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点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学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智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乐视公司起诉称:2013年4月,乐视公司与智点公司签订了编号为LETV-GS-2013-169-03和LETV-GS-2013-169-04的《乐视网络广告发布协议》两份,协议约定,乐视公司为智点公司投放广告,智点公司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乐视公司支付广告费1773952元,经乐视公司多次催要,智点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支付500000元,至今仍欠广告费1273952元。乐视公司已依约履行完毕广告发布义务,且发布数据经第三方检测公司监测并出具了数据报告,并由智点公司确认无误,经乐视公司多次催促,智点公司仍未依约向乐视公司付款,逾期已达240天。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智点公司每逾期一天,应向乐视公司支付逾期部分款项的千分之三作为逾期违约金。现乐视公司起诉来院,要求智点公司支付广告费1273952元及违约金(以127395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要求智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智点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乐视公司与智点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LETV-GS-2013-169-03的《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协议约定:智点公司为推广其或其代理客户的形象、品牌、产品或服务等,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在乐视公司网站上发布广告。《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服务条款》是该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布的广告类型为专题页,发布位置为剧场、播放页前贴片、种子视频,广告发布期限为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5月21日,最终广告客户为都市丽人,广告费总额为1140120元,付款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付款金额为1140120元,付款方式为汇款,双方在备注处约定具体广告投放以双方确认的《广告发布排期为准》,广告投放时间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但需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智点公司和乐视公司分别在落款处的甲方和乙方处盖章确认。在《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后附有《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服务条款》,条款约定,CPM是指千人印象成本(CostPerMille,或者CostPerThousand,CostPerImpressions,缩写为CPM),以广告每显示1000次作为单位收取广告费用。甲方在乙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形式、广告位置、广告价格等双方将在《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协议》或/及《广告发布排期》中予以约定(如双方签署《广告发布排期》,则《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协议》作为主合同,《广告发布排期》为附件)。如甲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支付1天,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款项的3‰作为逾期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15天,否则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责任。甲方同意采用以下第二种方式进行广告发布情况监测,第二种为由甲方付费委托独立第三方Admaster使用专门软件(具体软件名称为:trackmaster)对广告投放情况进行监测。在该独立第三方实际对甲方广告进行了监测的情况下,如双方对广告投放情况有争议,则除非另有合法确切的证据,否则应以该独立第三方有关广告投放情况的监测结果为准。在《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后另附有《广告发布排期》,排期表中显示广告投放周期为4月10日至5月21日,广告形式为剧场页的剧场专题页面定制、剧场专题页面冠名、剧场专题页面通栏、首页剧场专题入口、播放页的15秒高清前贴片以及热剧回顾板块上方焦点视频广告,剧场专题页面定制、剧场专题页面冠名、剧场专题页面通栏的播放数量为1个月,首页剧场专题入口的广告为42天,15秒高清前贴片为每天1500CPM,投放周期内共63340CPM,免费赠送6天的热剧回顾板块上方焦点视频广告;另外,该表显示每CPM单价为18元,以上全部广告共计1140120元。乐视公司称,在《广告发布排期》中约定的15秒高清前贴片每天1500CPM系预估量,最后结算的数量以实际发生的为准。《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协议》、《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服务条款》以及《广告发布排期》的右侧骑缝处均盖有智点公司和乐视公司的公章。另外,乐视公司与智点公司还签订了合同编号为LETV-GS-2013-169-04的《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协议约定广告发布期限为2014年4月17日至2014年5月28日,广告费总金额为600012元,付款金额为600012元,该协议上的广告类型、发布位置、最终广告客户、付款时间、备注均与合同编号为LETV-GS-2013-169-03的《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协议》约定的一致。智点公司与乐视公司均在落款处的甲方和乙方处签字。另外,该协议后附的《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服务条款》亦与LETV-GS-2013-169-03的《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后附的条款一致。《广告发布排期》显示广告投放周期为4月17日至5月28日,广告形式为剧场页的剧场专题页面定制、剧场专题页面冠名、剧场专题页面通栏、首页剧场专题入口、播放页的15秒高清前贴片以及热剧回顾板块上方焦点视频广告,剧场专题页面定制、剧场专题页面冠名、剧场专题页面通栏的播放数量为1个月,首页剧场专题入口的广告为42天,15秒高清前贴片为每天793CPM,投放周期内共33334CPM,免费赠送4天的热剧回顾板块上方焦点视频广告;另外,该表显示每CPM单价为18元,以上全部广告共计600012元。上述《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协议》、《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服务条款》以及《广告发布排期》的右侧骑缝处亦均盖有智点公司和乐视公司的公章。诉讼中,乐视公司为证明其已经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向本院提交了由Admaster公司出具的广告监测报告,该报告显示,其中广告代言人为林志玲的首页剧场专题入口的播放期间为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5月28日,15秒高清前贴片的播放期间为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5月27日,广告代言人为黄晓明的首页剧场专题入口和15秒高清前贴片的播放期间均为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5月28日。在该报告中载明了15秒高清前贴片每天播放的曝光量、点击数和点击转化率。乐视公司表示,由于该公司尚未对第三方开放监测首页剧场专题入口的曝光数,故Admster公司无法监测到该部分的具体数据。乐视公司还向本院提交由其单方制作的《广州智点第2013-169-03号订单投放数据及价格》和《广州智点第2013-169-04号订单投放数据及价格》,在2013-169-03号订单表中显示的AdmasterPV监测数据总数为64249955,在2013-169-04号订单表中显示的AdmasterPV监测数据总数为34302937,乐视公司表示AdmasterPV监测数据记载于Admster公司的监测报告,该数据是计算广告费用的依据,根据《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服务条款》的约定,CPM指千人印象成本,乐视公司以广告每显示1000次作为单位收取广告费用,即曝光量达到1000次为1CPM,1CPM为18元,故乐视公司是以AdmsterPV监测数据总量除以1000再乘以单价18元来计算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用。另查明:2014年6月9日,乐视公司作为出票人向智点公司出具2张金额分别为940132元和8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4年11月19日,乐视公司以快递的方式向智点公司寄送了《履约催告函》,催告函载明,乐视公司与智点公司于2014年4月签署LETV-GS-2013-169-03号和LETV-GS-2013-169-04号《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双方约定由乐视公司在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5月21日、2014年4月17日至2014年5月28日期间为智点公司投放广告,智点公司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乐视公司支付1740132元,现智点公司因付款逾期已构成违约,乐视公司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向智点公司收取违约金,截止2014年11月25日,智点公司应付的广告费和违约金共计2486649元。2014年12月9日,乐视公司再次以快递的方式向智点公司寄送《履约催告函》,要求智点公司支付广告费及违约金。根据乐视公司提交的快递投放记录显示,智点公司均已签收了上述两封《履约催告函》。乐视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一份公证书,该公证书的内容为乐视公司的工作人员饶燕挺与智点公司的工作人员往来的电子邮件,在电子邮件中,乐视公司向智点公司通报了广告投放情况,并发送了《履约催款函》要求智点公司支付广告费用,智点公司的ChrisXin表示尽快安排付款。乐视公司在庭审中称ChrisXin系智点公司的广告部总经理辛一超。庭审中,乐视公司表示在实际投放广告的过程中,由于Admater监测报告中监测的曝光量超过《广告发布排期》中约定的曝光量,故实际的广告费用应为1773952元,超出部分的广告费用为33820元。另外,乐视公司在庭审中称智点公司在2014年12月26日支付广告费500000元。上述事实,有合同编号为LETV-GS-2013-169-03的《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协议》、《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服务条款》、《广告发布排期》、合同编号为LETV-GS-2013-169-04的《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协议》、《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服务条款》、《广告发布排期》、Admaster公司出具的广告监测报告、《广州智点第2013-169-03号订单投放数据及价格》、《广州智点第2013-169-04号订单投放数据及价格》、《履约催告函》2份、快递底单和投递记录、《公证书》、发票2张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乐视公司与智点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LETV-GS-2013-169-03的《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及其附件、合同编号为LETV-GS-2013-169-04的《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及其附件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乐视公司依照约定在约定的广告投放周期内为智点公司发布了广告,对此,智点公司既未在协议履行期间向乐视公司提出异议,亦未到庭进行抗辩,现根据双方约定的第三方公司Admaster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乐视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广告投放,故智点公司应当向乐视公司支付广告费用1240132元。对于乐视公司主张的超出的广告费用33820元,本院认为,由于乐视公司与智点公司已经在《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协议》中约定了广告费总额,且乐视公司从未向智点公司主张过超出的广告费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也无约定广告费用可以以Admster公司的实际监测数据重新计算,故乐视公司主张的超出的广告费用3382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部分,乐视公司和智点公司在两份《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及其附件中均约定了广告费支付期限和违约条款,现智点公司逾期付款已经构成违约,故乐视公司主张智点公司应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智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智点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一百二十四万零一百三十二元;二、被告广州智点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一百二十四万零一百三十二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三、驳回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一百六十五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二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广州智点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一千八百四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阮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代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