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叶品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崇阳刑初字第00079号公诉机关崇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品,男,1984年10月19日。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品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3日下午,叶品在天城镇商业步行街向沈某某出售海洛因0.2克,得款80元;同月25日,叶再次在商业步行街向沈某某出售毒品时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及租房内搜缴海洛因22.2克,甲基苯丙胺6.38克。因叶患尿毒症,于同日对其监视居住。9月初,叶品先后四次在天城镇“红旺宾馆”向周某某出售海洛因共计0.8克;先后二次在“金盾宾馆”房间向熊某出售海洛因共计0.4克。9月25日,公安民警在“金盾宾馆”例行检查时,在叶品住宿的房间包中搜出海洛因1.7克、甲基苯丙胺1.91克。被告人叶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叶品在本县天城镇步行街向沈某某出售海洛因0.1克,得款80元,同月25日,叶再次在步行街向沈某某出售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在其身上及租房内搜缴海洛因22.2克、甲基苯丙胺6.38克。因叶患有尿毒症病,同日对其监视居住。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沈某某证明,2014年8月23日上午,我约小叶在步行街一网吧附近,付40元给小叶,他卖给我0.1克海洛因;8月25日下午,我打小叶电话,在步行街济民诊所后巷,准备交易毒品时被抓获。2.搜查、扣押笔录,证明现场从叶品的身上、租房搜查出疑似毒品物品的记录情况。3.毒品鉴定书,证明被扣押的疑似毒品的物品,经鉴定含海洛因成份的有22.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有6.38克。4.辩认笔录,证明沈某某经12张不同男性照片,能辩认出卖毒品给他的人是叶品。5.被告人叶品供述,2014年8月23日下午,在步行街一网吧门前,向一男子出售80元0.2克海洛因。8月25日,在步行街我租房下面巷子里,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拿80元找我购毒时被抓,我身上6小包海洛因、2小包冰毒被查;租房的毒品及配料被搜出。二、2014年9月初,被告人叶品先后4次在天城镇“红旺宾馆”向周某某出售海洛因共计0.8克;先后2次在“金盾宾馆”房间向熊某出售海洛因共计0.4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周某某证明,2014年9月2日至5日,在天城镇“红旺宾馆”,叶品送4次海洛因给我,每次80元一小包。2.证人熊某证明,2014年9月22日下午,在白鹭广场那里,找叶品买0.1克海洛因;23日晚上,在“金盾宾馆”找叶品买一个货(指海洛因),付款80元。3.被告人叶品供述,在车站“红旺宾馆”卖给周某某海洛因4次,每次80元钱一小包;2014年9月22日、23日在“金盾宾馆”分2次,每次卖80元钱的海洛因给熊某。三、2014年9月25日,公安民警在天城镇“金盾宾馆”例行检查时,在被告人叶品登记的房间柜中搜出海洛因1.7克、甲基苯丙胺1.91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现场的取证情况。2.毒品鉴定书,证明扣押的疑似毒品的物品经鉴定,含海洛因成份的有1.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有1.91克。3.被告人叶品供述,2014年9有25日,我住宿的“金盾宾馆”8300房被公安人员搜查,我放在衣柜里的10小包海洛因、5小包冰毒(甲基苯丙胺)被扣押。4.尿检报告证明,叶品为吸毒人员。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品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数量累计达33余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刘建宏审判员陈金维人民陪审员张继房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徐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