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东旭、王洪刚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东旭,王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徐东旭。被申请人王洪刚。申请人徐东旭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洪刚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东旭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郑子亮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徐东旭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洪刚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由子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