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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彭刚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905号罪犯彭刚,现于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铜法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刚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5年8月1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5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彭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刚在服刑期间获记功1次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彭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