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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执恢第00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镇安县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后村第六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安县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后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恢第00249-1号申请执行人镇安县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西沟路20号。法定代表人蔡尚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后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延路。负责人鲁家顺,该村六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安县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后村第六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西民四终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其未按期履行。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5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延路后村台南综合市场,由于该市场未在相关部门进行产权登记,故本院无法采取进一步评估拍卖措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执恢第002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