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4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金贵圣与宋允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贵圣,宋允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4003号原告:金贵圣,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宋允发,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原告金贵圣与被告宋允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贵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忠成负担。审判员 刘本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