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二终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蒋雪峰与吴烈虎、吴中明、铜陵市富宏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雪峰,吴烈虎,吴中明,铜陵市富宏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31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蒋雪峰,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梁晓滨,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烈虎,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闫浩,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中明,男,1963年8月8日,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审被告:铜陵市富宏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吴中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蒋雪峰为与被上诉人吴烈虎、吴中明,原审被告铜陵市富宏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富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雪峰的委托代理人梁晓滨、王树林,被上诉人吴烈虎及委托代理人闫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吴中明、原审被告富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沈光明审 判 员 吴 莹代理审判员 樊 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