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0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吕笑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笑影,王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1970号申请执行人:吕笑影,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王美花,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富阳市,现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吕笑影与被执行人王美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029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笑影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美花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29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审 判 员 张晓根代理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