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什邡市新海石材厂诉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昌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什邡市新海石材厂,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昌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788号原告:什邡市新海石材厂。住所地:什邡市,经营者谭大海,住什邡市。委托代理人:周文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江金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昌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黄茂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什邡市新海石材厂诉被告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昌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什邡市新海石材厂撤回对被告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昌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