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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与单秀叶、张学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单秀叶,张学田,刘崇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653号原告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白埠镇驻地。负责人孙传平,该行行长。被告单秀叶,农村居民。被告张学田,农村居民。被告刘崇娟,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与被告单秀叶、被告张学田、被告刘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单秀叶、被告张学田、被告刘崇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撤回起诉。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47元,减半收取2723.5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743.5元,由原告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负担。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