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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三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蔡建国、梁爱红诉长治市灵通典当行有限公司、王群锁、胡建财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国,梁爱红,长治市灵通典当行有限公司,王群锁,胡建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286-1号原告蔡建国,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梁爱红,女,1965年1月6日,汉族。被告长治市灵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紫金东街紫金花园1号楼46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总经理。被告王群锁,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建财,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建国、梁爱红诉被告长治市灵通典当行有限公司、王群锁、胡建财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群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建国、梁爱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缓交22800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毛文亮审判员  韦庆彪审判员  崔晓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史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