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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陶设宝与朱海平、朱锋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海平。委托代理人金洁颖(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陶设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朱锋辉。再审申请人朱海平与被申请人陶设宝、朱锋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海平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台路商初字第4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海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正辉审 判 员  郑 巧人民陪审员  陈 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谢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