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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忠、张某军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忠、张某军张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忠、张某军赡养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的(2012)高民初字第3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高民初字第30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 郭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