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执字第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伟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71号之一被执行人:黄伟明,男,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珠中法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黄伟明犯走私毒品罪并处罚金一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令:黄伟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上述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黄伟明未履行上述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黄伟明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被执行人黄伟明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永科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