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刑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泽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泽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1011号罪犯刘泽辉,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八监区服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芙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泽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3000元,本次缴纳7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以(2013)岳中刑执字第15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3月20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刘泽辉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刘泽辉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罪犯认罪服法书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刘泽辉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泽辉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泽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