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彭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和与被执行人刘维维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和,刘维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孙和,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刘维维,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孙和依据(2013)彭民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和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彭民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王志宏审判员  赵宏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蓓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