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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25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天津大盛基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干粉砂浆分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大盛基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干粉砂浆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588-1号原告天津大盛基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干粉砂浆分公司;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霍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