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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郑逸平与刘兴国、李玲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逸平,刘兴国,李玲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088号原告郑逸平。委托代理人郑晓丽。委托代理人郑淑燕。被告刘兴国。被告李玲妹。委托代理人刘兴国。原告郑逸平与被告刘兴国、李玲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逸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晓丽、被告刘兴国及被告李玲妹的委托代理人刘兴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逸平诉称,2013年6月底原告发现楼上被告家房屋渗水,造成原告家小房间房顶出现大片渗水印迹,并造成原告家房顶、墙壁、门框、卫生间顶部等损坏。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修复201室卫生间台盆处的地坪,重做防水,并对已家造成的损害赔偿1000元,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兴国、李玲妹共同辩称,同意修复己家201室卫生间台盆处的地坪,重做防水,并对原告家造成的损害赔偿1000元,但不同意赔偿鉴定费,因系原告的请求才做的鉴定,对于原告家次卧的渗水痕迹当时就承认系自家漏水所造成,并无争议,故不同意赔偿鉴定费。经审理查明,原告郑逸平系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XXX弄XXX号101、102室房屋产权人,被告刘兴国、李玲妹系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XXX弄XXX号201、202室房屋产权人,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原告方于2013年6月发现自家房屋的次卧室、卫生间顶部出现渗水,并导致房顶、门框等损坏,遂与被告联系,被告否认自家漏水,原告即向物业管理部门反映,后双方协商未果后涉诉。另查明,2014年12月28日,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家101室卫生间东墙底部渗漏损坏与楼上被告家201室无关,不排除与地面返潮等其他原因有关;101室次卧门洞上方墙面及顶板渗漏是由于楼上201室台盆下楼面易积水,防水失效造成。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用15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房屋产权信息、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被告家台盆下楼面易积水、防水失效而导致原告家次卧门洞上方墙面及顶板渗漏而损坏,被告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修复201室卫生间台盆处的地坪,重做防水,并赔偿1000元的主张,被告亦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鉴定费用不予承担的抗辩,经查,被告在其向法庭递交的应诉书及本案开庭前法庭组织的谈话笔录中,被告均陈述原告家的渗漏不是自家的漏水所致,从而导致原告申请对渗漏成因做相关鉴定,故被告方提出的不承担鉴定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兴国、李玲妹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修复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XXX弄XXX号201、202室房屋内卫生间台盆下地面,并重做防水层(费用被告由刘兴国、李玲妹自理);二、被告刘兴国、李玲妹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郑逸平、因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XXX弄XXX号101、102室房屋次卧室门洞上方墙面及顶板受损的修复费人民币1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刘兴国、李玲妹负担;鉴定费人民币15000元,由被告刘兴国、李玲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晶代理审判员 金 磊人民陪审员 张建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