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与英德海通机械有限公司、王直海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英德海通机械有限公司,王直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12号原告: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建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瑞,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望生,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英德海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法定代表人:王直海,总经理。被告:王直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德海通机械有限公司、王直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英德海通机械有限公司、王直海价值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英德海通机械有限公司、王直海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