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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A&C航运有限公司、新河航运有限公司、天津庆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A&C航运有限公司,新河航运有限公司,天津庆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31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号。负责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晶,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睿,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C航运有限公司(A&CSHIPPINGCO.,LTD)。被告:新河航运有限公司(XINHESHIPPINGSA)。被告:天津庆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送达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黄海路98号津滨杰座I-B-7-701。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被告A&C航运有限公司、被告新河航运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庆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福新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牟海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曹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