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耦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耦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凌成,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曾用名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沈卉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