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董新国与王荣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新国,王荣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董新国,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王荣景,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人董新国与被执行人王荣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黄民一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事项:被执行人王荣景给付申请人董新国81803.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荣景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000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国庆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海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