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二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阿依仙木与陈素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依仙木·卡门,陈素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343号原告:阿依仙木·卡门,女,维吾尔族,现住新疆沙湾县。被告:陈素卿(曾用名陈素轻)女,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阿依仙木·卡门诉被告陈素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依仙木·卡门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依仙木·卡门申请撤诉,是因为原、被告双方已就拖欠的房屋租赁费达成和解协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依仙木·卡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阿依仙木·卡门负担。审 判 长 马 新 捍审 判 员 阿不都•热合曼代理审判员 窦 世 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雪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