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冬平与肖振东、吴玉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平,肖振东,吴玉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刘冬平,居民。被告:肖振东,居民。被告:吴玉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平诉被告肖振东、吴玉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1日以原告与被告吴玉双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冬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及保全费400元,合计775元,由原告刘冬平负担。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