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商初字第24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陈体强与陈体强、王鑫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陈体强,王鑫栎,苏光利,卢丽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商初字第2467-4号原告: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庆。委托代理人:杨兴文。被告:陈体强。被告:王鑫栎。被告:苏光利。被告:卢丽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体强、王鑫栎、苏光利、卢丽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81元,减半收取149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3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782.50元,由原告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其芬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斯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