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李三×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times,李二&times,李三&times,李四&times,李五&times,李六&times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李一×,农民。委托代理人韩远涛,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艳茹,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二×,农民。被告李三×,农民。被告李四×,农民。被告李五×,农民。被告李六×。委托代理人王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一×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熊向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