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忠芬与陈世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芬,陈世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921号原告王忠芬,女,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代理人潘红梅,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新,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徐明,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芬与被告陈世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忠芬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忠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忠芬负担25元。审判员 李必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