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江县凯江镇粮油购销公司与陈学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四川省中江县凯江粮油购销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勇,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湘黔,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初。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中江县凯江粮油购销公司诉被告陈学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中江县凯江粮油购销公司于2015年6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中江县凯江粮油购销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学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四川省中江县凯江粮油购销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