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黄文彬与朱博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文彬,朱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70号申请人黄文彬,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朱博,男,住辽宁省本溪市。申请人称:2015年5月30日15时47分左右,被申请人朱博驾驶辽AZ38**号小型轿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时,与对方向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黄文彬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使两车损坏,黄文彬受伤。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5368号认定朱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文彬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黄文彬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朱博驾驶的BH7160BMY辽AZ38**号小型轿车,并提供1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文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朱博驾驶的BH7160BMY辽AZ38**号小型轿车至东明县黄军营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