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有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佳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