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仲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艳利与西安交大阳光小学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仲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利,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交大阳光小学。法定代表人:雷锦录。申请执行人张艳利与被执行人西安交大阳光小学仲裁纠纷一案,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4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交大阳光小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艳利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447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结算账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西安交大阳光小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西安交大阳光小学有限公司予以信用惩戒。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仲执字第00200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