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法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衡桂高速公司常宁连接线项目工程部公共道路妨碍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容,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衡桂高速公路常宁连接线项目工程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法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容,男。被执行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被执行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衡桂高速公路常宁连接线项目工程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春容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衡桂高速公路常宁连接线项目工程部公共道路妨碍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4)常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丽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福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