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50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杨恒利,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东北里。申请执行人:刘立华,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申请执行人:杨舒然,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申请执行人:杨依璇,女,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东北里。被执行人:肇庆市汇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康乐北路。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恒利、刘立华、杨舒然、杨依璇与被执行人肇庆市汇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肇庆市汇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恒利、刘立华、杨舒然、杨依璇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肇庆市汇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502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黄 坤 朝审判员 郭锦代理审判员杨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 宇 平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