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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时贤与李华华、李俊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时贤,李华华,李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274-1号原告李时贤。被告李华华。被告李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时贤诉被告李华华、李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范胜利自愿将自己名下在怡祥园6号楼602室房产给原告李时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时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范胜利名下在怡祥园6号楼602室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晓光人民陪审员  李兴亮人民陪审员  王海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