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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王萍与张桂萍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张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王萍被执行人张桂萍王萍申请执行张桂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萍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桂萍房产、车辆、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桂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萍未受偿金额为5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峻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