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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茂强租赁站与四川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茂强租赁站,四川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茂强租赁站,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沙沟村先锋组(原收费站旁)。经营者李茂强,负责人。被告四川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茶都大道480号。法定代表人罗丽彬,总经理。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茂强租赁站诉被告四川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茂强租赁站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茂强租赁站申请要求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攀枝花市仁和区茂强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攀枝花市仁和区茂强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杨定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胥思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