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郝桂香与贾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桂香,贾桂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郝桂香,1935年08月11日出生,女,汉族。被告贾桂萍,1973年12月17日生,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0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桂香诉被告贾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6月0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桂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迅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