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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郝桂香与贾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桂香,贾桂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郝桂香,1935年08月11日出生,女,汉族。被告贾桂萍,1973年12月17日生,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0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桂香诉被告贾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6月0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桂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迅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