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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孟秀粉与张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秀粉,张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秀粉,女,汉族,1971年7月6日生,原籍河南省原阳县,现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吴星功,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生,系上诉人孟秀粉之夫,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太刚,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张莉莉,女,汉族,1959年4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王利福,男,汉族,1957年11月26日生。系被上诉人张莉莉之夫,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康静,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孟秀粉因与被上诉人张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秀粉代理人吴星功、王太刚,被上诉人张莉莉代理人王利福、康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关若泰审 判 员 程钰珉代审判员 吕 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艺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