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锋信用社与关喆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锋信用社,关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锋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号。代表人马前英,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关喆成,男,1968年7月14日生,朝鲜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锋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关喆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锋信用社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6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黎华小区A15栋2号房产处于抵押状态,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蔡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