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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云光与遵义市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光,遵义市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373-1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光,男,汉族,重庆市人。委托代理人黄天辉,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遵义市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桃园路。法定代表人李瑞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正贵,副经理。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张云光申请执行遵义市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219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369元,执行费1750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汇川区上海路274号金属包装厂集资楼二层房屋,但该房已设定抵押且被另案先行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远贵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