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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与黄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黄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189号原告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大街4775号。法定代表人张景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艳芳,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张吉臣,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慧。原告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长春市净月大街中信城小区四期某某栋某单元某室,总购房款6,845,095.00元,被告已支付购房款2,055,095.00元,尚欠购房款4,790,000.00元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4,790,000.00元及违约金47,9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本次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3.00元,全额退给原告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