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罗继春与李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601号原告罗继春,居民。被告李林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继春与被告李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继春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继春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继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继春承担。审判员 苏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