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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621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29岁。被告李某某,男,汉族,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永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丽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