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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青岛亚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李珊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亚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李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亚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仲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生波、陈永超,山东名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珊。申请执行人青岛亚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依据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3)第1003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经审查,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青仲裁字(2013)第1003号裁决书,李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3月3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青撤字第13号。现该案未发生法律效力,尚不具备执行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亚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熙中审 判 员  宋振政代理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盖永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