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执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清海与XX、张孝宇四平辽河农垦佳鑫商厦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监督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海,XX,张孝宇,四平辽河农垦佳鑫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监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李清海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张孝宇被执行人:四平辽河农垦佳鑫商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清海与被执行人XX、张孝宇、四平辽河农垦佳鑫商厦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李德胜审 判 员 周立平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冯红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