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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执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周伍刚伪造货币罪,周伍刚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伍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1155号罪犯周伍刚,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二监区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4日作出(2001)汕中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伍刚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1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看守所服刑期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31日以(2005)海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犯故事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犯伪造货币罪未执行的刑罚十一年八个月零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4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09年8月6日、2011年9月30日、2013年6月8日三次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伍刚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周伍刚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周伍刚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伍刚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伍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 微信公众号“”